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97年度,37號
TCDM,97,中簡附民,37,2008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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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榮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中簡字第9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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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