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五五四一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 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以訴外人劉秋國擔任訴外人鐵富自動化有限公司連帶保證 人,積欠債務本金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及利息迄未清償,訴外人劉秋國於八十七 年十月二十九日將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一二四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一 二九八建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聲請人,為保全對於訴外人劉秋國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對於聲請人為假處分後,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對於訴外人劉秋國及聲請人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繫屬本院以九十一年 度訴字第一八三五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取前揭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 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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