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533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自民國92年1月10日起,任職於怡佳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怡佳管理公司),自93年間某 日起,由怡佳管理公司派駐臺中市○○路○段369號「順天大 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擔任順天大順社區總幹事及日班 駐衛保全一職,負責該社區保全、管理及代收管理費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自94年9月間某日 起迄96年3月間某日止,向附表一所示之住戶陳忠義等人收 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社區管理費及車位租金等費用,其中如附 表二所示部分,在其業務上所掌管之「順天大順管理費收費 憑單」財報聯上為不實之登載,再將該等不實之順天大順管 理費收費憑單交付怡佳管理公司作帳,足生損害於順天大順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款帳目管理之正確性,並將前揭其所 收取之管理費、車位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8400元】、 環保回饋金(1萬3000元)、零用金(8648元)、及代售順 天大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交付之感應扣及搖控器所得(2 萬925 0元)之金額併同侵占入己,共計金額為85萬6031元 。嗣於96年3月間,經「順天大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比 對帳目後,始得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怡佳管理公司之代理人曾耀聰律師於偵查中、代理人 甲○○於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
㈢、證人薛吉發、賴素貞、廖苡伶於偵查中、證人丁○○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證人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
㈣、怡佳管理公司職(員)人事資料表、員工聘僱契約書、順天 大順社區管理契約書、順天大順管理費收費憑單財報聯、順 天大順管理費收費憑單住戶聯、切結書、證明單等附卷可參 。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就業務侵占部分願受有期徒刑7月, 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被告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願受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科刑。經 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 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二】
┌───┬──────┬───┬────┬────────┬────────┬──────┬──────┐
│編號 │單據編號 │戶別 │姓名 │財報聯(期別、金│住戶聯(期別、金│登載日期 │侵占金額 │
│ │ │ │ │額)-不實 │額)-真實 │ │ │
├───┼──────┼───┼────┼────────┼────────┼──────┼──────┤
│1 │003823 │H10 │田靜雯 │94年1月-4月 │94年1月-6月 │94年7月10日 │3357元 │
│ │ │ │ │6714元 │1萬71元 │ │ │
├───┼──────┼───┼────┼────────┼────────┼──────┼──────┤
│2 │004160 │A6 │謝宥慈 │94年11月-12月 │95年1月-2月 │95年1月11日 │先行挪用後返│
│ │ │ │ │4026元 │4026元 │ │還 │
├───┼──────┼───┼────┼────────┼────────┼──────┼──────┤
│3 │004183 │H7 │羅盛來 │94年11月-12月、 │95年1月-6月 │95年1月24日 │3354元 │
│ │ │ │ │95年1月-2月 │1萬62元 │ │ │
│ │ │ │ │6708元 │ │ │ │
├───┼──────┼───┼────┼────────┼────────┼──────┼──────┤
│4 │004186 │E5 │黃子綾 │95年1月-6月 │95年1月-12月 │95年1月25日 │6593元 │
│ │ │ │ │8241元 │1萬4834元 │ │ │
├───┼──────┼───┼────┼────────┼────────┼──────┼──────┤
│5 │004201 │D7 │丁○○ │94年7月-12月 │94年7月-12月 │95年1月28日 │1萬4900元 │
│ │ │ │ │95年1月-2月 │95年1月-12月 │ │ │
│ │ │ │ │1萬1920元 │2萬6820元 │ │ │
├───┼──────┼───┼────┼────────┼────────┼──────┼──────┤
│6 │004204 │店6 │陳秋霖 │95年1月-4月 │95年1月-12月 │95年2月3日 │7684元 │
│ │ │ │ │4484元 │1萬2168元 │ │ │
├───┼──────┼───┼────┼────────┼────────┼──────┼──────┤
│7 │004844 │店7 │莊雅旭 │96年1月-2月 │96年1月-12月 │96年1月18日 │1萬111元 │
│ │ │ │ │2298元 │1萬2409元 │ │ │
├───┼──────┼───┼────┼────────┼────────┼──────┼──────┤
│8 │004882 │K9 │張志遠 │96年11月-12月 │95年9月-10月 │96年2月11日 │先行挪用後返│
│ │ │ │ │4150元 │4150元 │ │還 │
├───┼──────┼───┼────┼────────┼────────┼──────┼──────┤
│9 │004890 │I4 │莊珮翎 │96年4月 │96年1月-12月 │96年2月16日 │1萬2014元 │
│ │ │ │ │5516元 │1萬753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