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清萍
代 理 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六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清萍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 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5月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松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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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名稱│數額或應有部分│來源或所在地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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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房屋 │應有部分2/10 │澎湖縣○○市○○里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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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旱地 │應有部分2/10 │馬公市○○○段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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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旱地 │應有部分1/3 │馬公市○○○段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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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建地 │應有部分1/9 │馬公市○○○段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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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建地 │應有部分1/9 │馬公市○○○段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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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旱地 │應有部分1/3 │馬公市○○○段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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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薪資 │ │巨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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