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398號
TYDV,97,除,398,200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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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富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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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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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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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美場實業有限公司│桃園市○○○路分部│96年10月31日 │28,350元 │FA0五五六八八│ │
│1 │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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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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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美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