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巨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送達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5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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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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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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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聖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7年1月5日 │77,748元 │CC八六三00七│ │
│1 │ 乙○○ │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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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聖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7年1月5日 │1,099,810元 │CC八六三00七│ │
│2 │ 乙○○ │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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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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