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354號
TYDV,97,除,354,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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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歷昶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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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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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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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歷昶五金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96年10月10日 │113,400元 │CN七二二二0六│ │
│1 │乙○○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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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歷昶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