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21號
TYDV,97,除,121,200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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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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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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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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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錦展實業股│台灣企銀大園分行 │96年7 月10日│肆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元│AV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溫錦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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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