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詠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11,500元,應繳納裁判
費44,785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3,7
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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