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856號
TYDV,97,訴,856,2008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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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詠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11,500元,應繳納裁判
  費44,785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3,7
  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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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