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7年3
月20日96年度勞簡上字第3 號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668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 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