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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6號
TYDV,97,消債更,26,200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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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協議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及還款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
  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三、釋明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95年4 月17日起至97年4 月16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
五、釋明於何時遭公司減薪及其原因。
六、提出聲請人之子簡嘉呈、簡晸崇均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
  養之證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人之弟簡福材於何時失蹤,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釋明聲請人分擔其父簡魏民、母簡林雪娥之扶養費用比例。
九、釋明桃園縣桃園市○○路5 號5 樓及7 號5 樓之面積,及實
  際居住於上址之人為何,並提出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
十、提出債權人清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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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