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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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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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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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四四九 │ │ │肆佰伍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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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六九0四三 │ │ │壹佰肆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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