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127號
TYDM,91,附民,127,200210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享河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嬌
  原   告 政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