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享河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嬌
原 告 政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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