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相 對 人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5 月13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自己及通帆企業有限公司向原抵押權人創造力開發 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5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創造 力開發有限公司負債15,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又創造力開發有限公司於97年4 月10日將上開不動產之抵 押權讓與聲請人,並依法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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