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821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接管小組 丙○○
召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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