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7687號
TYDV,97,司促,17687,200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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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687號
債 權 人 邱美惠即永乘業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正確之債務人及其住所。
       三、債務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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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