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687號
債 權 人 邱美惠即永乘業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正確之債務人及其住所。
三、債務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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