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6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及請求金額與聲明 (票號0000000
之發票人非甲○○係富海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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