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7562號
TYDV,97,司促,17562,200805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6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及請求金額與聲明 (票號0000000
之發票人非甲○○係富海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1/1頁


參考資料
富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