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283
號債 權 人 時尚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鄭權(即被繼承人翁惠婷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
2 、提出翁惠婷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
3、 陳明請求金額究為若干,及如何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