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7114號
TYDV,97,司促,17114,2008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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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114號
債 權 人 弘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 ○○○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陳明本件 請求金額究為若干元,經本院民國97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 月1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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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