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4065號
TYDV,97,司促,14065,200805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065號
債 權 人 譚志譜
債 務 人 程尉誌(原名:程源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