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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