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875號
TYDV,96,訴,1875,2008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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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75號
原   告 陳寶玉即沅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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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