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75號原 告 陳寶玉即沅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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