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50號
TYDV,96,訴,150,2008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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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甲○○
      癸○○
      戊○○
      乙○○
      丁○○
      己○○
      丙○○
      辛○○
      壬○○
            號
      子○○
被 上訴人 真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0 號返還房屋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
03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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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