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320號
TYDV,96,訴,1320,20080530,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承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1/1頁


參考資料
承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