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複代 理 人 洪士淵律師被 告 卯○○ 巳○○ 辛○○ 壬○○兼上4人訴訟代理人 寅○○被 告 子○○ 丑○○ 癸○○ 庚○○○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辰○○被 告 戊○○ 鍾享榮 丁○○ 甲○○ 丙○○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七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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