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75號
TYDV,95,重訴,75,200805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士淵律師
被   告 卯○○
      巳○○
      辛○○
      壬○○
兼上4人
訴訟代理人 寅○○
被   告 子○○
      丑○○
      癸○○
      庚○○○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戊○○
      鍾享榮
      丁○○
      甲○○
      丙○○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七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