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發祥印刷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被上訴人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路387之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11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
42,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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