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6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原名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核上揭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顯有誤載,應予更正。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