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9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