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6年度,3292號
TYDM,96,桃簡,3292,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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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3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20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偽造「乙○○」署押及「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同一順序受益人共同具領同意書」上盜蓋之「乙○○」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其偽造「乙○○」署押及盜蓋「乙○○」印文之行為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偽造私文書 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 與告訴人乙○○曾為夫妻關係,且與告訴人同為上開勞工保 險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被告為領取上開保險死亡給付津貼之 目的,偽造「乙○○」之簽名及盜蓋原即持有之「乙○○」 印章後,交由不知情之駒林國際有限公司承辦人向勞工保險 局申請提領勞工保險死給付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斟酌被告因一 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未扣案偽造之「乙○○」署押及「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 請書暨給付收據」、「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同一順序受益人共 同具領同意書」上盜蓋之「乙○○」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伊羚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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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駒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