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16957 號),
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3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 年,並應向桃園市○○街「紫金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支付新 臺幣柒拾伍萬零壹佰壹拾壹元,並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0二年九 月十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一日前各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總共每月一期,應清償六十五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92年11月起至95年2 月底止,受僱於桃園縣桃 園市○○街2 號至8 號「紫金園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紫 金園管委會),擔任管理事務之社區總幹事,負責警衛監督 、所有財物繳費收支及簽收、社區維修找尋廠商、監督廠商 執行等業務,屬於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為下列之犯行:
㈠自93年12月間起至95年1 月間止,連續利用紫金園大廈住戶 向其繳交1 年或半年不等之管理費、機車費或汽車租金清潔 費等費用(以下統稱費用)之機會,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 表所示紫金園大廈住戶所繳交之費用,除將各該住戶當月份 應繳納之款項存入紫金園管委會之帳戶外,其餘如附表所示 金額之費用均變更持有為所有,予以逐筆侵占入己,甲○○ 以此方式,總計侵占金額共新臺幣(下同)728,318 元。其 為掩飾上開侵占費用之行為及避免事跡敗露,則基於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 意,於開立正確金額之收據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紫金園社區 住戶後,再將前開已存入帳戶之金額(即低於實際收款數額 之不實金額)填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收據存根聯,並持以 行使交付予會計游春娘作帳,並於95年1 月底、2 月初間,
無故將紫金園管委會辦公室電腦內,由會計游春娘製作且已 完成審查之財務報表之電磁紀錄,以更改及輸入不實之費用 紀錄,以此方式變更上開電磁紀錄,用以掩飾其侵占之犯行 ,均足以生損害於游春娘、紫金園管委會對於社區管理費用 及帳務稽核之正確性。
㈡於95年2 月間,甲○○將其業務上所持有,紫金園管委會欲 支付予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大機電公司)之 電梯修理費第四期工程款共計72,793元之現金,變更持有為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於95年7 月4 日永大機電公司,去 函紫金園管委會催討前揭第四期工程款,管委會始查悉上情 。
三、附記事項:
被告甲○○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 且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 35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7 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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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住戶姓名 │侵占金額 │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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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龍槐生 │ 1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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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胡正賢 │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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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謝謹瑤 │ 26,780│
├──┼──────┼──────┤
│ ⒋ │郜金安 │ 24,860│
├──┼──────┼──────┤
│ ⒌ │陳慶璋 │ 30,850│
├──┼──────┼──────┤
│ ⒍ │陳永豐 │ 13,620│
├──┼──────┼──────┤
│ ⒎ │張秀雲 │ 15,880│
├──┼──────┼──────┤
│ ⒏ │呂秋萍 │ 14,680│
├──┼──────┼──────┤
│ ⒐ │李振忠 │ 4,410│
├──┼──────┼──────┤
│ ⒑ │孫淑錞 │ 2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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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⒒ │李賢齊 │ 15,444│
├──┼──────┼──────┤
│ ⒓ │林森仁 │ 29,360│
├──┼──────┼──────┤
│ ⒔ │黃仁戍 │ 2,940│
├──┼──────┼──────┤
│ ⒕ │王振傳 │ 6,600│
├──┼──────┼──────┤
│ ⒖ │陳紀素珠 │ 2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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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⒗ │林石古 │ 8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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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⒘ │顏幸男 │ 19,500│
├──┼──────┼──────┤
│ ⒙ │楊秉輝 │ 2,200│
├──┼──────┼──────┤
│ ⒚ │鄭宗田 │ 1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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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⒛ │黃玉惠 │ 2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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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中 │ 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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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基展 │ 8,640│
├──┼──────┼──────┤
│ │呂秋月娥 │ 6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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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國讚 │ 1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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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呂玉 │ 16,940│
├──┼──────┼──────┤
│ │黃聯森 │ 20,000│
├──┼──────┼──────┤
│ │鄭旺福 │ 52,500│
├──┼──────┼──────┤
│ │陳秀夫 │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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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威宏 │ 5,000│
├──┼──────┼──────┤
│ │蔡樑材 │ 7,500│
├──┼──────┼──────┤
│ │黃明禮 │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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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瑞成 │ 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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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72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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