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東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麵麵俱到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96年
度之房屋課稅現值與租金之請求合併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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