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甲○○
、荃鑫建設有限公司、珒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萬叁仟貳
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零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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