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83號
SCDV,97,補,383,200805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甲○○
  、荃鑫建設有限公司珒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萬叁仟貳
    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零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珒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