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468號
SCDV,97,聲,468,200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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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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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華揚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以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九號裁定准許後,迄未起訴之情 ,已據調取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一九號民事保全程序 卷宗核閱無訛,並經本院民事科分案室查明屬實,則揆諸首 開之規定,債務人本件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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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