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89號
TCDM,106,聲,2489,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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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谷
具 保 人 邱秀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秀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王志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 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 拘無著,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等存卷足憑,且查無 遷址及在監押之情形,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及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 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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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