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72號
SCDV,97,拍,172,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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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李文傑律師即債務人翁福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債務人翁福來於民國94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00,00 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 利存續期間自94年3月31日至144年3月30日止,利息、遲 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4月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 案。
(二)嗣債務人翁福來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4年3月25日與 聲請人銀行簽立貸款契約書及變更暨補充條款約定書,向 聲請人借款2,16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利息約 定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8計算,按月 計算,並約定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 金。
(三)嗣債務人翁福來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4年3月25日與 聲請人銀行簽立貸款契約書及變更暨補充條款約定書,向 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利息約定 按郵政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57 5,再減去政府補貼之利率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按月計算 ,並約定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 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四)又債務人翁福來就上開二筆借款皆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依貸款契約書第三章第4條之規定 ,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翁福來借得前開二筆



款項後,未依前開約定償還,尚欠本金2,660,000元、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而債務人翁福來於95年1月27日死 亡,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 為債務人翁福來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9號 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變更暨補充條 款約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帳務主檔資料(以上 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9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 宗,核閱無誤,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 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函並已於97年5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 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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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7年度拍字第172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新竹縣│新豐鄉 ○○○段 │ │ 741 │建│  │ │  10.72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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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竹縣│新豐鄉 ○○○段 │ │ 742 │建│  │ │  83.36 │1分之1 │ │
├─┼───┼────┼────┼────┼────────┼─┼──┼──┼───────┼───────┼───────┤
│3│新竹縣│新豐鄉 ○○○段 │ │ 743 │田│  │ │  1.96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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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17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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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竹縣新豐鄉│新竹縣新│住家用、│4│6│ │ │ │ │ │ │ │ │ │1│ │ │平│全部 │ │
│ │6│永寧街40巷35│豐鄉永寧│加強磚造│1│2│ │ │ │ │ │ │ │ │ │0│ │ │方│   │ │
│ │0│弄16號 │段741、 │、2層 │‧│‧│ │ │ │ │ │ │ │ │ │4│ │ │公│   │ │
│ │ │ │742地號 │ │3│9│ │ │ │ │ │ │ │ │ │‧│ │ │尺│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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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