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紅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天和,有公司登記資料附卷 可稽,因此債權人所列之甲○○已非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補正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真 正法定代理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 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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