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向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傑泥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號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4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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