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谷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庚○○
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2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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