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232號
TYDM,91,交聲,232,200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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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三二號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
園監理站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桃監裁五字第52〡DIA四五三五八0號處
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零時五分許,駕車沿桃園市○○路往 龜山方向行駛時,為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攔檢實施酒測,異議人遵照指示下車 受檢,經多次吹氣未有酒精反應,並無拒絕酒測之情,詎執勤員警竟認異議人拒 絕酒測而開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復僅憑舉發員警之片面指述,同認異議人有拒 絕酒測之違規事實,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陸萬元並吊銷駕照,其認用法, 殊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於右述時地拒絕酒測之交通違規事件,業經本院傳訊舉發員警 徐源浩到庭證述:「當天我們在龜山鄉○○路,桃園往龜山方向北上的車道上設 路檢點。異議人當時開貨車,我們攔查他,看到異議人下車臉紅紅的,我就問他 有沒有喝酒,異議人說有,並說他住在附近,而且說他認識管區警員洪上賜,問 我可不可以給他方便,不要酒測。我告訴他不可以,請他配合酒測,異議人就說 他要打電話,接著異議人一直打電話。我請他過來酒測,異議人就一直拖延,等 他過酒測時,我把酒器歸零,並知言斥他請他對著吹氣管吹氣,異議人就含著吹 管不吹氣,,而且不只一次,並辯稱說有吹氣,說警察 難他,於是他又拿起電 話打電話。我就告訴異議人說請他配合,否則拒絕酒測,有嚴重的行政處分,不 算。異議人回答說,只要他吹氣,一定會超過酒測值。從我們攔他下來一直到 最後他還是不配合,我們就把歸零的酒測值列印出來,期間已經過二十幾分鐘。 開完單子,他也沒有馬上離開,還請他的朋友過來」等語明確,且舉發員警復與 異議人素不相識,衡情舉應無誣陷異議人之理,是其舉發異議人有交通違規情事 ,應非子虛,原處分機據以裁處異議人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於法並無不 合,異議人空言否認有違規之情,核屬卸責之詞,委無可取,其異議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潘 政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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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