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號
PCDV,97,消債更,1,2008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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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9+1
  )×34 ×10=6,800元 。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
  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
  前 1 日回溯 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請台端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如有實際扶養樊洪秋子高紀平之情形,
  其事實及證明文件,暨樊洪秋子高紀平之國稅局財產資料
  、所得清單及就各該扶養義務應分攤之人數與證明文件。
六、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七、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解,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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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