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867號
PCDV,97,拍,867,2008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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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楊銘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楊銘俊於民國95年 1 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更名前之建華商業銀 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8,4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惟債務人楊銘俊於 民國95年8 月18日死亡,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楊銘俊之遺產 管理人,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扺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854,20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 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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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