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51號
SCDV,91,重訴,251,200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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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朱瑞呈
  被   告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二人業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之裁判 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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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