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781號
SCDV,91,訴,781,200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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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巴斯夫展宇聚胺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耀
  法定代理人 許全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 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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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巴斯夫展宇聚胺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