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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97號
PCDV,96,重訴,197,2008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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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癸○○
      甲○○
被 上訴人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壬○○
      丁○○
      戊○○
      己○○
      子○○
      庚○○
      丙○○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4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 年4月2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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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