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481號
PCDV,96,訴,1481,2008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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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7
年4 月25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74,482 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官?黃信樺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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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