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200號
PCDV,96,聲,3200,2008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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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得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亞碩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福鉅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原名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如附表編號一「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一「更正記載」欄所示之記載。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如附表編號二「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二「更正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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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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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數(當事人欄)│原記載 │更正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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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十行 │法定代理人丙○○ │兼法定代理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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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第十四行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兼法定代理人丁○○ (原名徐銘│
│ │ │上 │忠)住苗栗縣南莊鄉西村12 鄰大
│ │ │ │屋坑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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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鉅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碩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