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宗市
訴訟代理人 張敏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貳拾捌萬玖仟零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
叁佰捌拾陸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折
合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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