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680號
SCDV,91,補,680,200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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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原   告 獵人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龍
右原告與被告國楊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元,折合銀元伍拾萬肆
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
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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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獵人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