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送達代收人 朱蘭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嘉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以美金計算之金額,依其聲請支付命令當日中央銀行牌
告美元匯率一美元兌換新台幣三四.0五七元,折合新台幣叁仟陸佰零捌
萬捌仟捌佰肆拾元陸角貳分,核定訟訴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仟貳佰零貳萬玖
仟陸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折合新
台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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