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647號
SCDV,91,補,647,200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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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平順
右原告與被告信晏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貳萬伍
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叁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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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