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平順
右原告與被告信晏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貳萬伍
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叁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